来源:内丘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发布时间:2020-09-01 17:58:40 阅读量:1552
一、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二、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三、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四、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分享到:
©中共邢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邢台市监察委员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400473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