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丘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9-08 16:33:12 阅读量:716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派驻监督,提高派驻监督的有效性、权威性,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进一步做好审查调查“后半篇文章”,完善“三不”一体推进工作机制,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和《关于深化内丘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工作规范。
第二条 文书抄送
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根据受处分公职人员所属单位情况和违纪违法问题所涉及的县直部门情况,将处分决定(包括受处分人不在县直部门,但其违纪违法问题涉及有关县直部门工作的)抄送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纪委监委各承办部门在提出纪律检查建议、监察建议和纪检监察建议(以下统称纪检监察建议)时,根据建议问题涉及的县直部门抄送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违纪违法问题和建议问题涉及多个县直部门的,分别抄送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三条 监督目标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立足各自实际情况,把握政治监督定位,把县纪委监委抄送的处分决定和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纪检监察建议书(以下统称纪检监察建议书)及其反馈整改报告作为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做好对“人”的监督教育和对“事”的监督整改,从而进一步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让“探头”作用充分发挥。
第四条 工作原则
对县纪委监委处分决定中涉及的违纪、职务违法、涉嫌犯罪问题和纪检监察建议书所要求整改问题,各派驻纪检监察组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举一反三、由点到面、持续跟进,进行贴身监督和拓展延伸监督。
第五条 工作方法
派驻纪检监察组注重通过与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列席会议、通报情况、个别谈话、专项整治、提出建议等工作方式,将“后半篇文章”进行一步做实做细。并结合受理信访检举控告等日常工作,与驻在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制度,在“面对面”监督中,发挥不敢腐的惩戒,健全不能腐的制度,加强不想腐的教育,将“三不”建设一体推进。
第六条 对“人”监督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收到抄送处分决定后,受处分人为县直部门的,做好处分决定宣布执行和受处分人教育等有关事项的贴身监督:
1.与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讲明县纪委监委要求,参加处分决定宣布会议,包括党支部会议和单位领导班子会。参加处分决定宣布会议后,将会议情况进行记录。
2.受处分人员涉及降低工资待遇的,做到持续跟进监督,做好工资降低时、处分影响期结束时和处分影响期过后第一次增长工资待遇时三个节点的监督;不涉及降低工资待遇的,做到影响期结束时工资待遇情况监督。同时,对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职务变动情况做到持续跟进监督,做好因处分职务调整时和影响期内职务变动时两个节点监督。受处分人工作部门(单位)调整到我县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所驻在部门(单位)的,做好与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交接工作。
3.受处分人是科级干部的,与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参加有关的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监督其在会上的自我批评和检讨情况。
4.受处分人属于科级以下(不包括科级)的,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在其处分影响期内,至少与其谈话一次,了解其思想动态,进一步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做好帮扶教育工作。同时,协助县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室做好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
第七条 对“事”监督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对处分决定和纪检监察建议书中所涉及违纪、职务违法和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结合驻在部门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判可能存在同样问题的部门、科室、工作流程和环节等,做好拓展延伸监督:
1.处分决定涉及“四风八规”及其他作风问题的,应当向驻在部门党组发监督提醒函,建议其开展全面自查,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与驻在部门党组联合监督执纪,也可以单独进行检查、抽查。派驻纪检监察组视情况也可以向自己联系的其他单位发函提醒。检查情况应当进行记录。
2.处分决定涉及职能部门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履职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等问题,尤其是涉及财物问题的,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召开由一把手(或主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问题整改会议,从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完善,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派驻纪检监察组立足“监督的再监督”定位,不干涉具体业务处理,注重推动主体责任落实,注重通过整改过程监督达到整改效果实现。如果在自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可向驻在部门党组通报情况或提出建议,开展专项整治。其中,特别对财物下放后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要专门进行长效监督,以半年为一个节点,督促职能部门自查,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定期抽查。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整改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3.处分决定涉及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以权谋私问题的,应当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从管理是否到位、制度是否健全等方面进行剖析,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开展专项整治。对管理不到位问题的,领导班子分管领导要表态发言;对制度不健全问题,分析找准该公权力制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相关制度。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上述民主生活会和健全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4.派驻纪检监察组收到县纪委监委抄送的纪检监察建议书后,督促驻在部门及时研究反馈。被建议单位针对纪检监察建议反馈整改报告后,承办部门将整改报告抄送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检查,其中属于涉及建章立制的,要以半年为节点至少进行四次跟踪检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特殊情况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向驻在部门党组提出建议,督促驻在部门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入分析原因,认真查找领导班子监管不到位、工作制度漏洞、工作方式方法不当以及人事安排不合规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一、两年内该部门工作人员因与工作有关问题三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或因故意违纪、职务违法两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二、两年内该部门工作人员因同类工作问题两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两年内该部门同一工作人员因工作问题两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上述党纪政务处分是指县纪委监委所给予处分,不包括驻在部门发现问题自行调查后所给予的处分。
第九条 问题通报和报告
派驻纪检监察组在以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驻在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必要时书面通报。发现涉及公职人员违纪和职务违法问题的按规定处理;涉及科级以上干部或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委。
第十条 监督留痕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紧盯“关键少数”在问题整改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不断强化“以监督促监管”,推动驻在部门主体责任落实,并对监督检查过程做好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报告工作
县纪委监委主管领导要加强指导,及时掌握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就“后半篇文章”监督执行情况,每半年向分管领导专题报告一次,每年向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专题报告一次。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述报告书面材料交办公室存档,工作业绩列入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施行时间
本补充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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