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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丘县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有关规定

来源:内丘县纪委监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9-09 15:49:15 阅读量:883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倡导文明节俭新风,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坚持廉洁自律、勤俭节约、文明健康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坚持更高更严标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通知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二)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

(三)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

(五)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六)影响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党员干部对事后发现的属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或者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当在收到后15日内上交本单位党组织或者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操办除婚丧以外的满月、生日、上学、就业、履新、乔迁等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

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参加亲属以外的婚庆活动,以及应邀担任该类活动的主婚、证婚、总管等角色。经批准代表单位参加的除外。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庆事宜,婚庆车队不超过6辆,婚宴不超过12120人;男女双方合办的,婚宴不超过18180人。婚庆事宜用车及宴请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群众的通常标准。

操办丧葬事宜,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标准。

第七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党员干部操办婚事应当于举行婚礼7日前书面报告,操办丧事即时口头报告。婚丧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当于15日内将执行相关规定情况书面备案。

婚丧事宜事前报告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拟邀请人员范围、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并由本人作出廉洁自律承诺。事后备案的内容包括:事由,举办时间、地点,实际参加人员范围、数量,收受礼金、礼品数量,使用车辆数量、来源,以及落实有关规定情况等。

第八条  副科级(含)以上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告、备案。

一般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应当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备案,并由本单位汇总后于每周五上午12点前将电子版报送至nqjfb@163.com,没有情况的零报告。

报告、备案应当填写相应表格。

第九条  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收取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予以收缴;对违规使用公车、公物的,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

县纪委将加强对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核实处理。

各单位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报备的操办婚丧事宜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抽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河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河北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党委应当组织、指导农村成立红白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等,对本地群众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规范。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和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国有企业中相当于乡科级以上层次的党员;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党员。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第十三条  各乡镇农村两委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向所在乡镇纪委报告、备案。

已退休党员干部、农村和社区的普通党员以及私营企业等非公组织中的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基本原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委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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